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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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五 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 92年01月22日)
第 39 條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以書面為之,並應按他方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聲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