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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 92年01月22日)
第 7 條
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事件;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