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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 92年01月22日)
第 9 條
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