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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 92年04月30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仲裁法等科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