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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 93年07月2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得為管理、撥交及使用之沒收財物,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得為公務使用之財物為限。但撥交外國政府、機構及國際組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