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94年10月14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犯罪被害人保護志工(以下簡稱保護志工)係指個人及團體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所定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者;團體持有運用單位發給之聘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