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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四 章 受託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26 條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