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託法   第 四 章 受託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27 條
受託人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前項情形,該第三人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