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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四 章 受託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28 條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