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信託法   第 四 章 受託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31 條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