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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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四 章 受託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32 條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並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條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