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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四 章 受託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38 條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