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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四 章 受託人 ( 98年12月30日)
第 39 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