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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七 章 信託關係之消滅 ( 98年12月30日)
第 63 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