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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 98年12月30日)
第 71 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