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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八 章 公益信託 ( 98年12月30日)
第 83 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