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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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94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