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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94年12月28日)
第 17 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