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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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四 章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 94年12月28日)
第 19 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