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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 94年12月28日)
第 8 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