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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94年12月28日)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