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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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五 章 救濟 ( 94年12月28日)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