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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14 條
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