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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15 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