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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17 條
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