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團法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20 條
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應賠償財團法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