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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22 條
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