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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34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