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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二 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 107年08月01日)
第 41 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