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團法人法   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107年08月01日)
第 50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