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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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107年08月01日)
第 52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