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團法人法   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107年08月01日)
第 54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交易標的為其所屬財團法人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所屬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