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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71 條
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財團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前項外國財團法人,其遵守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財團法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