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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8月01日)
第 72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在中華民國得享之權利,以依條約、協定、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