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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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 108年01月31日)
第 5 條
原主管機關於受理許可改隸之申請後,應即請擬改隸之主管機關於四十五日內表示是否同意改隸;屆期未表示者,視為同意。
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請擬改隸主管機關表示是否同意時,應一併敘明對該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情形及檢附相關文件。
擬改隸之主管機關不同意改隸者,原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改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