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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25 條
財團法人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與經費預算有關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財團法人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