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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7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