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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111年06月29日)
第 8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