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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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 69年07月04日)
第 10 條
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人犯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三、請求引渡之意旨及互惠之保證。
四、關於遵守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八條前段所定限制之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