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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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 69年07月04日)
第 11 條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
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
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
三、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
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其以外國文作成者,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