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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 69年07月04日)
第 2 條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