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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 69年07月04日)
第 20 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屆滿時,法院應即指定期日,通知檢察官、被請求引渡人及其辯護人為言詞辯論。

法院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五日內制作決定書,敘述應否准許引渡。

請求引渡之案件,法院應於收到被請求引渡人答辯書後三十日內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