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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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 69年07月04日)
第 21 條
法院制作決定書後,應將案件送由檢察處報請法務部移送外交部陳請行政院核請總統核定之。
不能依第六條之規定定解交國時,亦應於決定書內敘明呈請總統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