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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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 69年07月04日)
第 22 條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