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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 111年02月18日)
第 56-1 條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