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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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 111年02月18日)
第 56 條
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利用電影、音樂等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