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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 111年02月18日)
第 60 條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
三、扣分。
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應於懲處前,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