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 111年02月18日)
第 63 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

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