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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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五 章 強制工作
( 111年02月18日)
第 63 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
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