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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 111年02月18日)
第 65-1 條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