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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六 章 保護管束 ( 111年02月18日)
第 69 條
受保護管束人逃匿、死亡或復犯他罪時,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即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並應由檢察官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受保護管束人應召服役,準用前項規定。